发生工伤事故后这么办:
及时送医抢救治疗:
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通知单位并送到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可到就近医疗机构就医,若情况紧急时到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在伤情治疗恢复稳定后需转至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什邡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目前有:什邡市人民医院、什邡第二医院、什邡市中医医院、什邡第四人民医院、什邡国仁医院、什邡岷德烧伤医院、洛水中心卫生院。
伤情治疗需要转诊转院的需进行备案(填报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或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请备案)。原工伤治疗结束后旧伤复发治疗的需填写《四川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并签字盖章。
工伤治疗结束(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即到社保中心工伤待遇支付窗口办理联网就医资格登记),可向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申请联网即时结算医疗费用;工伤性质不明或无法联网结算的可由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用,待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账。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得从医疗保险基金(含医保卡个人账户)支付。
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事故发生三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什邡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联系电话6730072)进行事故备案(提交填写的工伤事故备案表或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上在线申请备案)。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什邡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社会保障股,联系电话6730085)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申请之前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到什邡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社会保障股提交申请资料,联系电话6730085)。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一并申请或事后申请均可,经鉴定机构确认后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分为伤残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等,其中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分为一级至十级或未达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可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伤残待遇,有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可申请生活护理费。
工伤待遇支付:
明确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可申请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仅承担由单位支付部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工伤待遇项目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经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工资、需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伤残待遇:有伤残等级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辅助器具配置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生活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伤残等级鉴定为五至六级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无法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年应当按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建议可通过“四川e社保App”、“四川人社App”等自主进行认证。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并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的工伤治疗等费用自行承担)
违法责任: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什邡市政务中心一楼人社服务区工伤认定鉴定窗口、工伤待遇支付窗口;
电话咨询:工伤保险参保咨询电话—0838-6730070;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咨询电话—0838-6730085;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咨询电话—0838-6730072;
备注:以上系根据工伤工作常见情形概略总结而来,有未表述完整或表述不妥之处请以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